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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王紀下第十七章

 

O 何細亞及以色列的亡國(十七141

  作者在此回顧何細亞之統治(12節),並用編年史資料來交代撒瑪利亞滅亡的詳情(36節)。這正是列王紀神學的中心,因作者在此總結導致國家分裂的原因(717節),接著並顯示以色列人如何再三地拒絕歸回耶和華,向祂守約(耶和華,2123節)。以色列的命運也將會降在猶大身上(1820節),其原因是神容許這樣的報復落在犯罪得罪祂的國家身上。以色列再三地棄絕耶和華及先知有關審判將臨的警告,不守他們屬靈上的責任。因此摩西所預言的約的咒詛(申二十八4968,三十一16起)現在將要臨到猶大身上,導致以色列全族(以色列及猶大)均遭神棄絕(20節)。

  有些解經家認為此章有許多不同的主題貫穿,但因為作者乃持「申命記觀點」,他對國家藐視律法轉向非耶和華宗教之了解,足以解釋這些不同主題的出現。一般解經家視第717節的評語為一位編者的評語,第182123節為另一位編者,第1920節為耶路撒冷滅亡後的添加384,但此時也正好是列王紀作者執筆的時候(見:導論Ⅶ A 「一位作者」{\LinkToBook:TopicID=135,Name= A 一位作者})。

 

384 Jones, pp. 542545; J. MacDonald, 'The Structure of 2 Kings xvii', Glasgow University Oriental Society Transactions 23, 1969/70, pp. 2941.

i. 被擄之肇端(十七16

  12. 有關何細亞(「救恩」),請見:十五章30{\LinkToBook:TopicID=312,Name= L 以色列的比加(十五2731}。有關年代,請見:導論Ⅲ B 「聖經以外的資料」{\LinkToBook:TopicID=119,Name= D 聖經以外的資料}。何細亞似乎於約主前七三二/一年成為亞述藩屬國,直到主前約七三○年才成為以色列獨力統治的王\cs18385。另一個可能性是在這裡的登基乃與猶大的亞哈斯對照觀看,在十五章30節是與他父親約坦對照觀看,這種雙重的對照可能是共同執政的證明386九年乃由主前七三二/一年至七二四/三年。何細亞之治乃是「惡」的,只是不像在他以前的以色列諸王,並非指他沒有時間參與宗教事務(此乃 Gray 之立場,641頁),因為有其他比他任期還短的君王受到比他還嚴厲的責備。顯然他並未授權或繼續以色列所受咒詛(721節)的反耶和華之風。

  3. 撒縵以色五世(亞述文為 s%ulman-as%sridu)接續提革拉毘列色三世為亞述王(王前727722年),何細亞服事他NIV 作「成為藩國」,見十五30)。撒縵以色上來可能是在亞述乘進攻腓尼基城市(約瑟夫《猶太古史》ix.14.2)之便要向何細亞收取貢銀(或「禮物」),更有可能的是要上來攻擊他(希伯來文 `a{la{w,「上來攻擊」,參:王上二十五1)。然而,何細亞很快便無法獻上繼續效忠者必須獻上的貢銀,顯然因此企圖與埃及聯盟(何七11)。

  4. 在亞述人眼中這是背叛,因為「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埃及王梭的身分不詳。希伯來文:so*~ 可能是利比亞王奧梭岡四世(約主前727716年)的簡寫。還有解經家認為這是指撒珥根二世說他在 Raphia 遇見的一位埃及將領 Sib~e,此說乃誤讀名為 Siwe 所致。另外有解經家將此名讀成 Re{~e,認為此人可能為奧梭岡之代表387。按年代來看,此王不可能是後來的 Shebaka 法老,也不是 SoSaiss~w; NEB),此乃當時 Tefnakte(主前726716年)所擁有的一個三角洲城市,因為這必須將此字當作是一個君王的名字388。何細亞可能在撒瑪利亞以外被囚在監裡(亦即「逮捕」,NEB;參:耶三十三1,三十六5,三十七4)。

  56. 撒瑪利亞後來被圍困一事在亞述的主前七二四/三至七二二/一年編年史中有詳細記載。亞述王並未指名(但參十八911),可能是指亞述王撒縵以色五世所說的由他攻取此城,他的繼任者撒珥根(二世,參:賽二十1)於上任第一年亦宣稱是他攻取此城。撒瑪利亞防禦堅固,此三年的圍城可能與上述二位亞述王均有關,包括在其附近境界的一切活動(5節)。撒縵以色於主前七二二/一年去世以前一段時間的記錄很少有被保存下來的。撒珥根宣稱「撒瑪利亞人民及君王敵擋我,合力商議不盡藩屬國責任向我進貢,因此與我爭戰……我擊敗了他們,擄獲了二萬七千二百八十人及他們的戰車,還有他們所信靠的神祇。我將二百輛戰車編入我的隊,並使其餘的人民住在亞述。我修復了撒瑪利亞,使之比以前更輝煌」389。因此撒瑪利亞成為一個在亞述省長統治下的亞述省首都。

  被擄之民被帶到哈臘,可能是哈蘭(AV)東邊的 Halahhu,靠近 Balikh 河(LXX)或是迦拉;他們也被擄到哈博河邊的歌散390,以及撒珥根最近占領的瑪代人城邑;他的編年史中有幾處地方提及此次的被擄。許多以色列人在那些地方定居(23節),但這一段記錄並不能構成任何理由以支持被擄時「消失的以色列支派」如今仍在的理論。以色列人在被擄之地組成小型的村莊社團,其中有些人加入亞述軍隊391

 

385 R. Borger H. Tadmor, 'Zwei Beitra/ge zur alttestamentlichen Wissenschaft auf Grund der Inschriften Tiglatpilesers ', ZAW 94, 1982, pp. 244249.

386 Cogan Tadmor, p. 195.

387 R. Borger, 'Das Ende des a/gyptischen Feldherrn Sib~eSo^, JNES 19, 1960, pp. 4950.

388 H. Goedicke, 'The end of "So, King of Egypt" ', BASOR 171, 1963, pp. 6466.

389 C. J. Gadd, 'Inscribed Prisms of Sargon from Nimrud', Iraq 16, 1954, pp. 179180;參:ANET, p. 284;DOTT, p. 54.

390 Tell Halaf 出土的碑文提到一位來自撒瑪利亞的人名叫 Halbis%u,也提到其他的名字中有 -yau 複合字的人名,B. Oded, Mass Deportation and Deportees in the Neo-Assyrian EmpireWiesbaden: Reichart, 1979, p.79.

391 I. M. Diakonoff, 'The cities of the Medes',載於\cs15 M. Cogan I. Epha~al Ah! Assyria, Scripta Hierosolymitana33 1991, pp. 13, 20,主張這些是在 Kar-Kas%s%iHarhar)地區。

ii. 以色列被擄之因由(十七718

  這是典型的顯示神對祂子民的反應的「申命記式」記錄,總結應得的教訓,因為神的子民沒有遵守西乃之約(7節;參:出二十3),那是神在救贖他們(領他們出埃及地)使他們成為祂的子民之後所立的約。他們的罪(79a節)包括:(a)敬拜別神;(b)隨從外邦(迦南)人的風俗;(c)以色列諸王引進非耶和華的儀式及風俗,這些王包括了:耶羅波安一世(王上十二2833)、暗利(十六2526)、亞哈(十六3034)、耶戶(三下十31)及現在的耶羅波安二世(十四24)。

  9. 作者在此更加詳細地闡述他們的罪狀,包括在城中不論大小的地方遍地築起邱壇(見十四4;希伯來文 `i^ri^mMT 為「從瞭望樓直到堅固城」)。因此將對耶和華神及當地神祇的敬拜混雜相融之風越來越盛。這與獻祭的地方(柱像)、亞舍拉NIV,象徵豐饒)木偶或象徵,可能還包括在各青翠樹下的性交儀式及廟妓(王上十四24;何四1314)聯在一起。

  11. 這些是惡事,違反神在律法中的宣告,一向惹動神的怒氣。惹動神發怒是列王紀中再三出現的主題(1117節)392

  12. 十誡中明文禁止製造及敬拜偶像\cs8(出二十4;申五8),耶羅波安便是因為在伯特利及但製造兩個金牛犢而犯下滔天大罪(1216節;王上十二2830)。尤有甚之的是他們棄絕先知的警告,不肯回轉,一意孤行地破壞神在西乃山所頒下的律法(121315節;王上十三13)。

  1315. 南北兩國都受到他們自己先知的警告,他們偏離律法是因為偏執(「頑固」,硬著頸項,申十16;耶七24),將會導致「不信、不得立穩」(賽七9)。對神的話語沒有反應(順服)便是對神的話語不忠(15節),必然會如同虛妄的人REB)隨從虛無的目標一樣地去追求空洞的幻像,正如在伯特利及但的金牛犢一樣(王上十四15),因此他們自己也成為虛妄(15節,NEB)。

  1617. 這裡列出他們其他的罪行,包括他們對天上的萬象及神星的敬拜(參:摩五26),這是申命記四19及十七3中所明文禁止的行為,後來又被猶大的瑪拿西重新引入國中(王下二十一35),在約西亞時曾一度受到禁止(二十三4512,參:結八16)。將兒童獻給摩洛神(17節,見:王上十一5)、申命記十八913所咒詛的占卜(希伯來文一如箴言十六33中的 qa{sam,「註定的決定」)及行法術(希伯來文 nih]e{s% 可能指玩蛇的法師,參:創四十四5;王上二十33;尋求兆頭或算命)亦同樣地有罪。這些「觀兆」的形式將惟有他們的造物主神本身所擁有的能力歸諸天象。

  18. 解經家常因為此節是惟一提到北國滅亡的經文而將此節與前文分割,但這並非經文所明指,此處有可能是回溯第7節。只有猶大得保其支派的完整。

 

392 這種惹氣通常與偶像敬拜有關,請見王上十四915,十五30,十六27132633,二十二53;王下二十一615,二十三19。請注意在歷代志中的不同之處(代下二十八25,三十三6)。

iii. 猶大的罪與罰(十七1920

  因為猶大對以色列所犯的罪亦要負責任(參十六34)。搶奪他們的人與列王紀下二十四2相似,但請見:十章3233節,十三章320節。

iv. 重述以色列人之罪(十七2123

  刑罰是預言的應驗。耶和華是降罰者,但是以色列國自招審判,罪有應得(王上十一1131)。有關耶羅波安的大罪,請見:列王紀上十二2632及十三3334。這裡又一次強調先知的警告乃在最後的被擄以先。

v. 殖民撒瑪利亞(十七2428

  撒瑪利亞的宗教已經成為混雜的信仰,現在又加入許多外邦人的宗教因素,這可以解釋到撒瑪利亞人之起源,以及他們後來長期不被猶太人接受的原因。

  2324. 撒珥根二世記載道:「我將我所征服的許多不同的國民遷入赫地」(敘利亞/巴勒斯坦)393。亞述的作風是儘量給予這種殖民地在本地的自由,但必須直接倚靠亞述。亞述的以撒哈頓(主前681669年)及亞述巴尼帕(主前669627年)繼續推行同樣的政策(結四2910)。在敘利亞及巴比倫於主前七二一至七○九年之役之後,有大量移民被遷移394。有些來自古他KuthaTell Ibrahim,距巴比倫東北八公里),乃撒珥根於主前七○九年所擄獲的,許多世紀以來,「古他人」成為對撒瑪利亞人輕蔑的稱呼。另外的移民來自在敘利亞本土的亞述省份,亞瓦可能是指俄隆提斯河的 Keft `Aya(參:以瓦,十九13;賽三十七13),而非於主前七一○年被撒珥根所擄獲之 Elam `Ama哈馬位於俄隆提斯河,於主前七二○年被亞述攻陷(見十八34)。西法瓦音,若就其神祇看來,可能便是靠近大馬色的西伯蓮(結四十七16),而非約於此時亦受到攻擊之巴比倫的 Sippar。《巴比倫年鑑》中的 Sabara~im 一名乃指撒瑪利亞,因此不可能是它。這麼多新的人種及其宗教信仰必須經過很長的時間才能同化。他們才住那裡的時候,不敬畏耶和華2528節),也從未真正全心地敬畏耶和華(33節)。

  26. 獅子的出現被解釋為是神的報應(參:利二十六2122)。直到主前最後一個世紀為止,當地都有獅子的出沒(參:王上十三24,二十36;摩三12),百姓常以觀兆來猜測其出沒行跡。這件事情深刻人心,以至於撒瑪利亞人後來被稱為「獅子的轉教者」( "proselytes of the lion" 395

  27. 每一位神祇都有其風俗、禮儀、「既定的規矩」(NEB),不容輕慢,否則會導致災禍性的後果,因此亞述王吩咐差遣一個了解其規矩的祭司回去。根據 Khorsabad 之篆文記載,撒珥根亦實行教導移民敬拜當地神祇宗教之政策396

  28. 一位祭司(或指特定的一位)有可能指伯特利金牛教的祭司(王上十二2831)。他的事工興旺,因為當時尚未有先知受差遣去呼叫這些民眾悔改(王下十七13)。後來撒瑪利亞人遵守摩西律法及一神主義。這是舊約惟一的一次提及「撒瑪利亞人」。

 

393 ARAB § 4.

394 B. Oded,上引書,79頁。

395 F. F. Bruce,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ActsLondon: Marshall, Morgan & Scott, 1965),177頁,註18

396 S. M. Paul, 'Sargon's Administrative Diction in Kings17.27', JBL 88,. 1969, pp. 7374.

vi. 新移民帶來的異教崇拜(十七2941

  30. 疏割比納可能是指一處嫖妓的地方(「攤棚」,MTLXX)或是敬拜巴比倫女神(Banitu 乃伊施他爾女神之綽號)。因為此處提及的應當是神祇名,因此有解經家認為這應當是指 Zer-banit(馬爾杜克神之妻),疏割則可能是阿摩司書五26 Sakkut(土星)。匿甲乃戰爭、死亡及瘟疫之神,其主要的神龕乃在古他,他的象徵為一頭獅子。亞示瑪可能是伊里芬丁蒲紙上所記載之 ~s%m 或是阿摩司書八14所提及的 Ashima 偶像。

  31. 亞得米勒神與謀殺西拿基立者中之一人 Arda-mulis%s%i(見十九37)同名,其意為 Milki 的僕人。Anu-milki 可能意為「Anu 神是統治者」。但這些神祇與匿哈他珥他一樣已然失傳,他們的敬拜者用火焚燒兒女(希伯來文),與第17節「使他們的兒女經火」不同;NIV 獻上為祭。這些假信徒都有非按律法設立的祭司在他們中間事奉(32節),這些祭司對神的約的要求(王上十二31)卻一無所知。

  3440. 這是一個典型的混雜宗教,不敬畏耶和華的人(343639節)不按照神的典章3437節),導致別樣的風俗行為產生(3438節)。神與祂自己的子民立了永恆的約,他們若守約則會彰顯出律法及秩序的特徵,但他們不忠於神的約,反而背其道而行。這裡的用語及風格都是十足的「申命記式」,咒詛撒瑪利亞式的混雜宗教。敬拜耶和華必須是忠誠的、獨一的,絕對不能與外邦人宗教混雜相融(3740節)若不按此標準去行的人,不論他們是否稱自己為敬拜耶和華,均不是真正敬拜耶和華的人。

  41. 有關直到今日,見:導論Ⅶ B 「分期編纂」d. {\LinkToBook:TopicID=136,Name= B 分期編纂}。若按字面意義來解釋一字,則其時期可能為本節經文歷史日期之後的七十餘年。──《丁道爾聖經註釋》